《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12    浏览次数:6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6年,广西出台《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了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随着电动汽车行业和市场环境的快速发展,我国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250号)等政策文件,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发展形势变化,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也面临新情况新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为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自治区能源局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等,结合广西实际,形成《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能源局印发。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个章节33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阐述了制定目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规划管理,共3条,主要提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编制要求,各场景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以及配套电网要求。

第三章建设管理,共11条,明确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要求,以及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充电基础设施产品使用、项目审核报装流程要求。

第四章运营管理,共12条,明确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产权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等要求;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强制检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建设要求;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费用;明确长期失效桩定义等内容。

第五章职责分工,共1条,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章附则,共3条,规定施行及标准更新执行要求。

三、《管理办法》重点条款解读

《管理办法》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定义,并从规划、建设、运营三个方面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管理。

(一)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定义

相较于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充了私人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充电基础设施定义。同时,《管理办法》将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新增纳入管理范畴,并明确其定义,即为电动汽车提供集中式充电服务的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其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应安装独立电表。其中,充电基础设施类型仅为充电桩的,应不少于3台。

(二)加强规划的系统性和前瞻性

一是《管理办法》提出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并加强与国土、交通、电力、消防等专项规划衔接。二是《管理办法》要求规划编制应满足各场景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分别就居住区、办公区、交通枢纽和道路、商业中心、休闲旅游地、工业园区、农村地区等七类场景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要求电网企业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方案等衔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适度超前进行电网建设并及时升级改造。

(三)重点规范投资环境和简化审批报装流程

一是《管理办法》明确公平开放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模式垄断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二是《管理办法》提出简化建设管理流程,通过建立服务绿色通道、精简申请材料等方式优化报装程序,创新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集中表箱预装等服务方式,缩短办理时限。电网企业应制定各类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指南。

(四)加强运营管理规范

一是《管理办法》明确运营管理主体,支持充电运营企业与交通场站、商业中心、物流园区、办公场所等场地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合作开展本地化运维。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产权方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或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维护。二是《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长期失效桩治理工作,明确存在异常情况超过180天的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长期失效桩,要求企业做好长期失效桩的维护、更新改造或退出工作。

(五)加强全流程安全监管

一是《管理办法》要求统一相关标准,提出产权方要加强设备采购管理,核验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信息,确保符合质量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应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最新标准规范。二是《管理办法》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安全主体责任。

四、组织实施

《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6〕899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和自治区出台实施新的相关政策要求,按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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