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的倡议书》,其中提到,严格执行充电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须严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物业服务企业等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转供加价。
提倡降低充电服务费。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会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提倡服务费不超过充电电费。
附倡议书:
关于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的倡议书
乌兰察布市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要求,切实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效减轻群众电动自行车充电经济负担、引导养成安全充电习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916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班联合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执行充电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须严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物业服务企业等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转供加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须全面落实“阳光收费”机制,在充电场所显著位置及数字化平台,清晰公示充电电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充电费用明确划分为“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两部分,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完成后,及时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二、提倡降低充电服务费。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会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提倡服务费不超过充电电费。
(一)对具备自主运营能力的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主建设充电设施,并结合市场实际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约定充电费用;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长期运营合作协议,稳定企业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服务费创造空间。
(三)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免收或少收充电设施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减少收入分成,将让利部分全部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秉持社会责任意识,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切实惠及群众。
三、鼓励群众参与价格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价格监督,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存在未明码标价、违规加价、转供加价、价费不分离等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或行业主管部门官网等渠道举报,共同维护公平、透明的收费环境。
安全是民生底线,惠民是服务初心。我们坚信,只要各相关单位积极响应倡议、主动担当作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定能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打造为守护安全的“放心站”、惠民服务的“暖心港”。让安全与实惠的充电服务覆盖全市千家万户!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兰察布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班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