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丽水经开区发改部、财政国资部:
为规范丽水市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丽水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丽政办发〔2023〕7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莲都区、丽水经开区遵照执行,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
(一)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市级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其中2022-2024年度共计350万元。
(二)奖补范围
本实施细则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运、可正常使用、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已接入省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个人自用充电设施。
二、补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补助对象
在丽水市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范围内,于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时间段内建设、运营的公用和专用乡村直流充电桩、乡村交流充电桩、城市直流充电桩。
(二)发放对象
在丽水市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有建设、运营活动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建设、运营商应符合《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所提资质要求。
(三)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
3.按国家、省和市要求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数据共享。
4.承担公共领域充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5.如存在充电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申报项目坏桩率达到20%以上等情况的,不予补贴。
三、补助标准
本次补助兑现,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补助资金超过补助资金总额度,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助
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其中:乡村直流充电桩按300元/千瓦、乡村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城市直流充电桩按2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二)运营补助
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省级监管服务平台的充电量数据作为依据,根据单桩年充电量分级进行补助。分级标准根据等效利用率计算制定,即根据单枪60kW快充设备年充电利用率(下称“等效利用率”)对应的充电量进行分级核算,其他功率设备等效利用率依据实际功率等比例折算充电量后确定。具体分级标准与对应补贴如下:
1.为避免僵尸桩、无效桩,等效利用率在1%以下,即单桩年充电量小于5200千瓦时:不给予补贴。其中,乡村规划内点位或确实需要布点的乡村点位由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0.2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2.等效利用率在1%至3%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5200千瓦时小于15700千瓦时:补贴0.4元/千瓦时。
3.等效利用率在3%至6%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15700千瓦时小于31500千瓦时:补贴0.2元/千瓦时。
4.等效利用率在6%至8%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31500千瓦时小于42000千瓦时:补贴0.1元/千瓦时。
5.等效利用率在8%至10%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42000千瓦时小于52500千瓦时:补贴0.05元/千瓦时。
6.具备盈利条件,等效利用率在10%以上,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52500千瓦时:不给予补贴。
充电基础设施分档运营补贴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报
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2022-2024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3)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充电基础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5)充电设备检验检测及认证等资料。
(6)充电设备接入省级监管平台证明。
(7)承担公共领域充电服务承诺书。
(8)项目现场图片。
2.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申报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2022-2024年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和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当申请对象同时申请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时,相同证明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1)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3)省级监管平台的充电量证明材料。
(4)承担公共领域充电服务承诺书。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初审。根据管辖归属,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经初审汇总后,由属地发改部门连同《丽水市2022-2024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丽水市2022-2024年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市发改委综合能源处。
2.申报材料审评。由市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相关申报材料的审评工作,形成资金补助方案并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3.补助资金发放。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改委按《丽水市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22〕36号)文件规定兑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三)其他事项说明。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2日起实行,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实施细则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落实。按照不重复补助原则,已享受省级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此次资金补助。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包括莲都区及丽水经开区),其余县(市)可参照执行。